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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5-09-10 11:16点击:83

  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国新办发布会聚焦“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高质量发展成就

  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国新办发布会聚焦“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高质量发展成就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25〕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共资源更加公平高效配置,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招标管理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健全招标投标内控机制,将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签订等关键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内容并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应当开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发布。加大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力度,各类公告信息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招标标的管理。实行招标项目“一码管理”,将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与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等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对接,贯通投资项目审批信息、招标信息、建设管理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招标或以邀请招标方式实施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定情形外,应在实施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加强代理机构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动态管理,强化信息登记及公示,逐步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规范投标行为 (四)推行投标人信息公开。建立全省统一的投标主体信息库,涵盖资质资格、业绩奖项、项目管理人员等各类常用信息,实现主体信息在各电子交易平台间一地注册、全省通用,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予以公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建立串通投标预警处理机制。依托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自动预警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标王标霸”等异常情况。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对查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六)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投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上传至“信用湖北”,并实施联合惩戒。依法推动惩戒主体逐步从惩戒企业延伸到惩戒责任人,将惩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优化开标流程 (七)完善“不见面开标”模式。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开标活动不受时间、地域以及物理环境限制。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施开放式下载招标文件、匿名上传投标文件、在线开标等全程线上操作,严格开标过程实时留痕、数据文件自动归档。(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健全异议处理机制。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作出答复,异议和答复情况记入招标项目电子档案。强化开标现场监控,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勾兑、泄露保密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创新评标模式 (九)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市(州)施工、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达到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县(市、区,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必须采用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大力推进席位制评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加大“暗标盲评”实施力度。依托电子交易平台“暗标”技术能力,在评标环节隐匿投标人名称、标识等信息,电子评标系统随机分配评审顺序,推动评标专家全程“盲评”。逐步将“暗标盲评”范围从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扩大到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领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一)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制定省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健全评标专家入库、培训、履职、考核、退出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实施评标专家履职情况“一标一考核”。落实评标结果专家终身负责制。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大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评标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并将结果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对未完成教育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有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的评标专家一律清退出库,并通报推荐单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改进定标机制 (十二)优化定标规则。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对疑似低质低价中标的,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招标人应当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可追溯管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三)深化“评定分离”改革。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施行评定分离,市(州)、县(市、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达到1亿元、3000万元,且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推行“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模式。招标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应当在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注“评定分离”字样。逐步将“评定分离”改革扩大到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领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四)强化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于15日内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合同信息。加强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发现中标人有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采取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等措施,并将其违规违法情况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肃处理。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健全本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机制,将中标人履约情况纳入评价范围。(责任单位: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推进数智应用 (十五)探索实施“人工智能+”招标。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分类建立合规性审查规则库,自动识别并预警招标文件中的不合法条款、不合理条件等问题,为招标人提供修改建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十六)试点推进“人工智能+”评标。建设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开展智能辅助评标改革试点。评标专家评审结果与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差异较大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逐步扩大试点领域。探索在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评标中,直接由智能辅助评标系统生成评审结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七)全面开展“人工智能+”监管。统一使用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以人工智能赋能穿透式监管,建立健全“预警—分办—处置—督办—反馈”闭环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各环节监测,实现对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七、健全协同体系 (十八)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省发改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分领域编制监管责任清单,推动形成市场化计价机制,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招标投标工作领导,明确本级招标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落实好上级监管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履行交易见证和现场管理职责,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九)加强各类监督贯通。建立招标投标监督信息沟通机制,依托省监督信息贯通平台,推动行政、司法、审计、纪检监察等各类监督信息全面互通、充分利用。完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类监督主体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有权处置部门移送,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其他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行政违法问题移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健全重大案件同步查办机制,深化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的衔接,全面追究有关经营主体和个人的纪法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始终保持惩治高压。严查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对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影响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强化监管责任倒查,聚焦招标投标问题背后的失职失责行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深挖彻查、一查到底。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持续加大对行贿人、“黄牛”、掮客等人员的打击力度,强化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严格落实《湖北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按规定记录、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各级公安机关应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坚持数据化情报导侦,加强招标投标案件信息共享及线索移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研判,深挖案件幕后及其他关联犯罪。采用挂牌督办、提级侦办、异地用警、集群战役等措施,强化大案攻坚,依法快侦涉案金额大、涉及项目多、跨区域等大要案件,形成震慑效应。(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妨碍公平竞争制度清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积极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全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有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请问是否合规,是否需要请其中一位予以回避?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目前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明确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多与“供应商”角色有关,而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 从实践层面来说,一般在宣布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后,评审专家个人应对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行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个人需要回避的情形。如果两位专家都不存在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则即使来自同一单位,只要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做到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会影响其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也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可以继续进行评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但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对此类情况则持有不同的规定。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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